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02民初782号
原告: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润溧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42388219M。
法定代表人:谢宁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宁德市第六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14904012793。
法定代表人:周章悦,校长。
原告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天宇公司)与被告宁德市第六中学(以下简称宁德六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德六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震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1341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利息共计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塑胶跑道及硅PU球场进行施工,届时原告按约履行的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将完工工程交由被告使用至今。该工程于2015年2月由被告验收合格,同时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了确认,总计结算金额为368100元。截止目前,被告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134100元未付。原告数次向被告主张该权利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宁德六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震天宇公司(乙方)与宁德六中(甲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校内塑胶跑道及硅PU球场项目工程,合同价为4368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决算,乙方提供施工实际面积及工程决算款项,经甲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工程结束验收合格,2015年5月份之前给付50%;2.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给付95%;3.最后5%第三年内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方未按上述付款方式按时如数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未付工程款的15%计算的违约金。2015年2月4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368100元。截止本案诉讼前,宁德六中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34100元未付。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震天宇公司按约履行交付工程义务,宁德六中接收工程后却不按约完全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款项134100元,应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震天宇公司依合同违约金条款及结合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其主张利息金额2万元,并无不当。宁德六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震天宇公司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德市第六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100元;
二、宁德市第六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利息2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由宁德市第六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喜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