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宁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芹,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2640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67860元(含执行费38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