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宁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芹,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201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275052.5元(含案款264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7192.5元、申请执行费3860元),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