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宁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6楼9号。
法定代表人:张令锋。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分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及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智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