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782号
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郝医院北首沿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RCEBK4X。
法定代表人:郝祥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68Y。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谭光辉,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光辉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光辉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