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180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纸坊镇闫村富山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945572K。
法定代表人:孙善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68Y。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40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180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