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40号 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纸坊镇**富山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94557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68Y。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064980元。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49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