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2827号
原告:合肥洪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A3楼910-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RW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68Y。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洪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洪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洪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洪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3元,由原告合肥洪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