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功绪、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7816号之一 原告:马功绪,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马功绪与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功绪撤回对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功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功绪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