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25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拓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542737元。
本院2023年7月27日立案执行,2023年7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3年7月31日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2023年8月22日、11月8日再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变现的财产。
202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3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2023年11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