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丽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丽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7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7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审判长汤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