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丽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金丽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京0105民督58号
申请人:北京**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夏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致冉,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鹤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华,男,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厨公司称:2019年6月5日,**厨公司为参与北京某某大学西校区新建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向被申请人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泰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元;2019年6月10日,**厨公司为参与北京市某某技师学院实训基地建设-烹饪(中西面点)-烘焙方向实训室建设饮食炊事机械采购项目,向中经泰公司两次支付保证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9年9月17日,**厨公司为参与密云区学校食堂油烟净化设备改造项目,向中经泰公司以电汇方式交付25000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10月22日,**厨公司为参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大兴小区餐厅配套设施设备、制造、供货、安装、施工一体化建设项目,向中经泰公司以支票行使交付90000元保证金。现**厨公司并未中标,中经泰公司应当将上述保证金退还。2020年6月18日,中经泰公司开具一张2020年6月30日总金额为117000元定期支票,但为空头支票。现**厨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中经泰公司给付保证金共计118000元。
中经泰公司辩称,认可投标保证金共计118000元未退还**厨公司,也同意退还上述金额的保证金,但目前公司经济状况出现冻结等问题无法一次性支付,所以只能分期支付**厨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厨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18000元。
申请费443元,由被申请人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星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