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109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桥**。
被告: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80XH37A,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柴荣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占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为17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少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