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84民初308号
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黎民居乡留念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60469元。事实与理由:从2013年开始,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至2016年2月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60469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言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自2013年开始,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至2016年2月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60469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注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货款8604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凯达铁建电气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货款8604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202元、保全费4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