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旺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43136320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草甸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云0125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264000元。案件受理费5769元,减半收取2884.5元,由被告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查实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本院为多案被执行人。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已经被昆明中院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书面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员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