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5民初990号
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4313632090。
法定代表人:杨宝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贵忠,男,系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顺,男,系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湖滨路异龙湾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45267156E。
法定代表人:郭树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春,系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友,系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计6110元,由原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舒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