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119号之一
原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甸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施甸县县城建设项目指挥部。
负责人:***。
第三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甸县人民政府、施甸县县城建设项目指挥部,第三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施甸县县城建设项目指挥部及第三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甸县县城建设项目指挥部及第三人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万会兵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