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荣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911号
原告:四川荣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21421A。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式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饶季。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431363209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旺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荣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获本院准许。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荣佰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942元,现收取人民币1150元,剩余人民币379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