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执5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浪***。
法定代表人:旦增列单,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7,552.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账户XXXX内存款人民币1,837,552.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拉巴扎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旺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