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执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浪***。
法定代表人:旦增列单,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502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29,153.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央 吉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米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