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527民初151号
原告: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浪卡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1091451XD。
法定代表人:***列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山南库拉岗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南洛扎县嘎波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9427151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址西藏洛扎县。
原告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山南库拉岗日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山南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