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鑫线缆有限公司

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905号之一
申请人: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西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贾二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源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罗建宁,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魏海林,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申请人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宁、魏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冀0528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宁、魏海林名下银行存款709080元。申请人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解除对**名下中国银行宁晋天宝街支行账号为62×××27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中国银行宁晋天宝街支行账号为62×××2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英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