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鑫线缆有限公司

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905号之五
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西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贾二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度,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建宁,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海林,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宁、魏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宁、魏海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宁、魏海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路滕商贸有限公司、罗建宁、魏海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由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英辉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邢玉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