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鑫线缆有限公司

源鑫线缆有限公司、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源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克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源鑫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线缆)与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工液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辰工液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飞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