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鑫线缆有限公司

**、源鑫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8民初3367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项与理由:2019年4月份,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的技术工,月平均资4300元,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2019年9月24日,原告在调试线缆机器时,被机器持伤,后被公司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右上肢外伤、多发皮裂伤、右示指完全离断、右尺骨骨折、右第5掌骨骨折、第5脱掌关节脱位件周围骨折,住院治疗122天,药费由被告全部支付。但对赔偿事宜,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伤势属工伤,由于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向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源鑫线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尚在试用期内,系按工时记工支付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技术工,被告不定期发放工资,每小时15元,期间双方一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24日,原告在调试线缆机器时,被机器持伤,后被公司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右上肢外伤、多发皮裂伤、右示指完全离断、右尺骨骨折、右第5掌骨骨折、第5脱掌关节脱位件周围骨折,住院治疗122天,药费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艳肖于2020年4月2日17时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700元,于2020年4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资25000元。被告为原告于2019年6月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信息登记公示、被告微信和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明细、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月或按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两者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等标准判断。本案原告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的用工主体,其为被告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又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则证明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发放被告工资的事实。综上,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并参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和被告源鑫线缆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源鑫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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