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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凤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02民初2741号
原告威海市凤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波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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