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5870号

原告: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警大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四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孟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坤,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迪海公司)与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迪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王乐兵,被告中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李怡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麦迪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中兵公司将三宗土地使用权(原权证号为京兴国用(2006出)第090号、京兴国用(2003出)字第240号、京兴国用(2003出)字第241号)及三处房屋所有权(现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从麦迪海公司转移至中兵公司的行为为抽逃出资行为;2.判令中兵公司返还上述三宗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由中兵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兵公司原为麦迪海公司股东,以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出资。2010年中兵公司利用掌控麦迪海公司公章及管理权的机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过户至自身名下,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1999年11月5日,中兵公司以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评估值971.27万元出资,成为麦迪海公司股东,占48.6%股权。案涉土地原是国有划拨土地,麦迪海公司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于2006年8月29日获得了案涉土地及房屋所有权,该资产成为麦迪海公司的合法的核心资产。2010年6月18日,中兵公司杜撰了《股东会决议》,进行所谓的“实物减资”,实质为抽逃其用以出资的土地和房屋。为配合履行该决议,中兵公司还起草并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协议》等配套法律文件,以虚构的向麦迪海公司“支付1120万元的合同对价”等条款炮制出符合正常资产转让的外在形式,骗取房产管理部门对该房地产交易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兵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其对麦迪海公司的出资过户至其自身名下,且从未履行过其中约定的合同对价,严重损害了麦迪海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麦迪海公司请求法院认定中兵公司将案涉土地及房屋转移至自身名下的行为为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麦迪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兵公司返还上述三宗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中兵公司作为麦迪海公司曾经的股东、抽逃出资前的实际经营者,明知该关联交易会对麦迪海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仍恶意进行交易,应当将案涉土地和房屋返还麦迪海公司,并赔偿相关损失。

中兵公司答辩称:中兵公司作为麦迪海公司的原股东,中兵公司的减资行为是否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过户至自身名下而构成抽逃出资,中兵公司是否应当向麦迪海公司返还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兵公司基于法律、国资管理部门的指示、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完成了经工商行政、国有资产、土地、房产管理机关核准的减资变更登记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而非利用关联交易将资产过户至自身名下的抽逃出资行为。1.麦迪海公司股东会的减资决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在股东就公司减资决议通过后,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北京杰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公司)履行了必须的法定减资手续,如发布公告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了相应的减资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法律程序,同时依据股东会决议,麦迪海公司应将中兵公司原出资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过户退还给中兵公司。因此,双方及杰尔公司就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过户,依法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核准通过,完成了过户登记的法定程序。在此过程中,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期间,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及杰尔公司还签署了《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协议》《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补充协议》。当时各方的本意是为了履行减资决议,配合尽快完成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这就是该份《资产转让协议》自签署后10年来,中兵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支付对价,中兵公司也未取得退出股份的其他对价的原因。因此,中兵公司并没有向麦迪海公司支付该合同对价的义务,也没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转移公司利益,而将相关资产过户于自身名下的抽逃资金的情形。本案中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双方随后还签署了《房屋及土地租赁框架协议》《房屋及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双方约定,从2011年至2018年期间,中兵公司通过向麦迪海公司出租土地及房屋以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这足以进一步证明双方在减资、土地及房屋的过户问题上达成合意的真实性、合法性。故中兵公司的行为是减资、撤资、退股的行为,而非抽逃资金。中兵公司依法不应当返还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依中兵公司申请,依法调取了麦迪海公司相关公司登记材料。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麦迪海公司原公司章程载明,麦迪海公司由杰尔公司和中兵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兵公司认缴出资额971.27万元,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公司如需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双方股东作出决议。变更注册资本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会对需表决的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但如果有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双方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每个股东持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作出的决议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2010年6月18日,麦迪海公司作出《麦迪海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麦迪海公司的两家股东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经股东双方协商,对麦迪海公司减资事项作出如下决议:1.减少麦迪海公司注册资本,同意麦迪海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到1 028.73万元,本次减少的971.27万元全部由股东中兵公司减少。2.中兵公司原拥有麦迪海公司48.56%的股权,本次减资后不再拥有麦迪海公司的股权。3.双方股东同意麦迪海公司以中兵公司原出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合计971.27万元进行减资,麦迪海公司同意中兵公司原出资的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从麦迪海公司的名下转移变更到中兵公司。4.本次减资后,双方股东及麦迪海公司之间均不再有任何资产争议。5.本次减资后,麦迪海公司最新股本结构如下:杰尔公司总出资额 1
028.73万元,占注册资本1 028.73万元的100%。6.同意修改麦迪海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2010年6月18日修改后的《麦迪海公司章程》。7.在减资期间,麦迪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变,减资后由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代表麦迪海公司履行法人职务。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杨四成代表杰尔公司盖章并签名,有“贺美”代表中兵公司签名并加盖公章,有麦迪海公司公章及王世哲人名章。

2010年6月19日,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以及麦迪海公司2010年6月18日股东会决议,麦迪海公司同意把中兵公司原出资的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120万元转让给中兵公司。具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为坐落于大兴区金星警大路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兴国用(2006出)第090号、京兴国用(2003出)字第240号、京兴国用(2003出)字第241号的工业用地及地上所属的工业用房(以下简称“诉争用地用房”)。经双方协商,中兵公司必须积极配合麦迪海公司办理完上述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过户手续。中兵公司也必须积极配合麦迪海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事宜。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均在落款处盖章。

2010年6月至7月14日期间,麦迪海公司(丙方)与中兵公司(乙方)、杰尔公司(甲方)签订《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协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以及麦迪海公司2010年6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三方就麦迪海公司减资事项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三方同意麦迪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971.27万元。三方同意麦迪海公司以中兵公司原出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减资。丙方同意把乙方原出资的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转移变更到中兵公司。2.经三方协商同意,甲方以及丙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上述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过户手续,乙方也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麦迪海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事宜。3.办理上述手续时,所发生的费用,以甲、乙双方原注册投资时的持股比例相应分担。4.为使麦迪海公司经营生产不受影响,应麦迪海公司要求,乙方同意麦迪海公司在减资以及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以租赁方式使用乙方的房产和土地,具体租赁合同另行制定。5.自麦迪海公司减资以及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麦迪海公司的债务,也不享有麦迪海公司的债权收益。6.合同一经签订,三方共同遵守,凡设置障碍影响减资工作的违约者需向守约方赔偿3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0年7月14日,麦迪海公司与中兵公司、杰尔公司签订《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补充协议》,载明:三方重申仍执行“麦迪海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协议”所规定的原则。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对原《减资及相关产权变更协议》补充如下:在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分析,双方股东同意以1120万元作为中兵公司原出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价格。按此价格麦迪海公司同意中兵公司原出资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转移变更到中兵公司名下。

2010年7月23日的《中国商报》载明,“减资公告”:麦迪海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至 1 028.73万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向麦迪海公司主张。

2010年7月25日,麦迪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杨四成变更为麦迪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裁。

2010年7月28日,转让方代理人金花与受让方代理人孙勇共同前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诉争用地用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原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房屋由麦迪海公司转移登记至中兵设计院名下;2010年7月29日,针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颁发有新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述涉及的房屋现登记在中兵设计院名下。

2010年8月10日,北京中同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麦迪海公司验资报告》。报告载明,该所接受麦迪海公司委托审验了麦迪海公司截止2010年8月10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情况,并作出审验意见。麦迪海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中兵公司出资971.27万元(其中,经资产评估后土地使用权出资 685.36万元,实物房屋建筑物出资285.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56%)。麦迪海公司出资1 028.7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19.60万元,经资产评估后净资产出资909.13万元)。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麦迪海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971.27万元,其中减少中兵公司出资971.27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 028.73万元。经该所审验,截至2010年8月10日止,麦迪海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71.27万元,其中减少中兵公司出资971.27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1 028.73万元,实收资本1 028.73万元。该验资报告供麦迪海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减少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验资事项说明》。该《验资事项说明》载明:二、减资规定:根据减资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麦迪海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971.27万元,由麦迪海公司归还原中兵公司入资土地使用权及实物房屋建筑物(评估后)971.27万元。三、审验结果:截至2010年8月10日止麦迪海公司已减少中兵公司的出资合计971.27万元,实际归还中兵公司入资土地使用权及实物房屋建筑物(评估后)971.27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变更后杰尔公司出资为1 028.73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以2010年8月10日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基准,麦迪海公司减资后的净资产为10 343 895.65元,其中注册资本10 287 300元,未分配利润56 595.65元。四、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无。五、其他事项:公司已于2010年7月23日在《中国商报》刊登减资公告。

2010年8月16日,麦迪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章程载明,麦迪海公司有两名股东,一为杰尔公司;另一股东为杨四成(出资10.29万元)。

2010年8月16日,麦迪海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工商局提交《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麦迪海公司注册资本拟由2000万元减少至1 028.73万元,股东由杰尔公司和中兵公司变更为杰尔公司和杨四成。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在2010年6月18日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后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商报》上进行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单位要求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有个人、单位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我公司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经过北京中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减资进行了验资工作。目前公司资产总额为2 127.10万元,负债总额为1 092.70万元,净资产总额为1 034.40万元,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麦迪海公司承诺截止目前,麦迪海公司没有债务偿还问题,没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过担保。”

2019年10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兵公司诉麦迪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兵公司主张其与麦迪海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要求麦迪海公司腾空并返还诉争用地用房,并要求麦迪海公司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20年12月11日,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截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尚未生效)。

庭审中,麦迪海公司自认杨四成自2010年5月起准备收购杰尔公司股份。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兵公司从麦迪海公司处受让诉争用地用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麦迪海公司主张麦迪海公司将诉争用地用房转移至中兵公司名下,中兵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项“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规定,从而构成抽逃出资。对此本院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其已缴纳的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法定程序:1.作出减资方案;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股东会作出减资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4.通知、公告债权人;5.清偿公司债务或作出担保;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中兵公司最初以诉争用地用房作为对麦迪海公司的出资,并转移登记至麦迪海公司名下,中兵公司已经完成出资义务。时隔十年,中兵公司从麦迪海公司退出,麦迪海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了关于麦迪海公司减资、中兵公司退出、变更诉争用地用房产权等公司决议,且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对于麦迪海公司提出的减资、资产转让以及变更公司章程等的申请均已予以核准。十年后,麦迪海公司主张中兵公司系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对此麦迪海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杨四成确非麦迪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但麦迪海公司自认当时杨四成欲收购杰尔公司,且杨四成在一个月内确实成为了麦迪海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麦迪海公司自认当时其系为整体安排同意减资及转让诉争用地用房,故本院对麦迪海公司提出的案涉股东会决议以及减资非麦迪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中兵公司主张的杨四成系杰尔公司授权代表的意见予以采信。综上,麦迪海公司要求确认中兵公司抽逃出资并将诉争用地用房过户至麦迪海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 770元,由原告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李 蕾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惠志君
书  记  员   张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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