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孟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高田镇蒙村村委蒙村村。

法定代表人:ZHONGZHAOYANGYIJUSTIN

申请执行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勘察费1200000元及利息208010.9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已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回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刘志忠

审 判 员  黎丽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 超

书 记 员  杨乃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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