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413号
申请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夏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斌,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颖,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警大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四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京0115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现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新亮
人民陪审员  邱利红
人民陪审员  代俊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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