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990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3号楼4夹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99038076D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40082391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