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990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3号楼4夹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99038076D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40082391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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