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腾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极致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骏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中腾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腾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戴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极致特种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德市骏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邦壹品1楼。
被执行人:湖南中腾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中腾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极致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骏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中腾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腾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适合执行的存款、无适合处置的动产、不动产和投资性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长沙银行理财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89908元(其中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尚欠货款3106444元;律师费150000元;案件执行费33464元;后续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已经执行501800元,剩余278810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曾 彪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倪宏华
代理书记员  滕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