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2民初98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7号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825876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于佃福,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佃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在诉前调解阶段【(2022)鲁0402诉前调78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