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3998号
原告: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82587652(1/1),住所地:安徽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7号5楼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优,男,公司员工。
原告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溧阳久巨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