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财保31号
申请人:郑州云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12号11号楼3**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D439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商丘市商鼎建筑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合欢路南合欢小区2号楼1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7XLM4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郑州云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担保(保单号:6220600001911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商鼎建筑清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支行银行存款2000000元(账号:2468********)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云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