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九洲物资贸易部与上海中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82民初4219号
原告:平湖市九洲物资贸易部,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大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245476188。
投资人:石勤华。
被告:上海中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M740Q。
法定代表人:郑海英。
原告平湖市九洲物资贸易部(以下简称九洲贸易部)与被告上海中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埭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洲贸易部的投资人石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埭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洲贸易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9484.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埭建设公司未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中埭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3日,原九洲贸易部告与被告中埭建设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线材罗钢180吨,单价4200元/吨,交货时间和地点为2019年10月1日前到指定场地(平湖市久盛服装厂)。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要求,按合同要求提供了产品但实际需要数量发生了变更。2020年1月16日,经原、被告对账后确认双方共计发生货款为682631.55元,被告已支付349457.21元,尚欠原告333174.34元。对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3690.21元,现尚有279484.13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中埭建设公司尚欠原告九洲贸易部部分货款未付,显属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中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湖市九洲物资贸易部货款27948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17元,合计4663元,由被告上海中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周颖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