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国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1民初971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惠民路42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7974798E。
法定代表人:石祖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泼水广场9幢别墅C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804090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7-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PN6P97。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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