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民初610号
原告:**帮,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勐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君芬(系原告**帮之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勐海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6日,汉族,住勐海县。
被告:福泉市鑫源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78545460X0。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葛镜路6号楼一楼217、218、21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方仪霞,总经理。
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80409024X。
住所地:勐海县工业园区内(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蔡钢,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帮诉被告***、福泉市鑫源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帮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帮以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帮支付了38572.7元,已履行完赔偿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帮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2元(实收),由原告**帮负担。
审判员 张焕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玉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