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源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694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源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巨和美术小区6幢1204号。
经营者:李棕梅。
委托代理人:周健,系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泼水广场9幢别墅C9-1。
法定代表人:蔡钢。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源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源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源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