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93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浏阳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玉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丹枫
书 记 员 吴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