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浏阳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和,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白云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杨林,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朱双喜,主任。
被执行人:杨林,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钟金翠,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朱双喜,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杨春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方昌金(曾用名:方强群),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发起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杨林、钟金翠名下房屋已被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杨林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已被羁押。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6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林已被采取刑事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7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19849.88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慈利县宏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杨林、钟金翠、朱双喜、杨春华、方昌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振华
审 判 员 聂 菁
审 判 员 潘双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黎耀辉
书 记 员 毕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