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恢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浏阳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01民终7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12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