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符花、***与海南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控能源五指山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845号
原告:符花,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陵水县。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陵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亚希大厦18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控能源五指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工业路在水一方小区E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椰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花、***与被告海南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能控能源五指山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符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花、***撤诉。
本案案由应为生命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受理费应为700元,本案案由定为生命权纠纷不当,收取2142元的诉讼费亦不当,案由应定为生命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受理费应为700元,由原告符花、***负担。
审判员  梁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