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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垄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251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8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被告:湖北必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十六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政。

被告:咸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双鹤路16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简称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必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咸宁市人民政府垄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4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于201612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必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咸宁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必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咸宁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义军
人 民 陪 审 员   陶 轩
人 民 陪 审 员   曹军庆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孟 斌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