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绿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76号
申请人:江苏永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育中村南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9962906X。
法定代表人:胡晓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绿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H1W162。
法定代表人:韩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融公司)与被告江苏绿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融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境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万元,并由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绿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