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1155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昌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高丽社区三村组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昌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昌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06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东昌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