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16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7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共计欠原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740000元,利息947740元(自实际借款之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合计2687740元,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所有本息,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则就所有剩余款项(本金)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8747元,减半收取143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73.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且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其只占有1%份额且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冻结两被执行人在南京业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16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且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其只占有1%份额且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冻结两被执行人在南京业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16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7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