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4220号
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P2JKD8B,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井社区胡区组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62880169Y,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高丽社区三村组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捷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60元,由原告南京浦桥古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