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23民初2375号
原告:安徽火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13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396121
法定代表人:陈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贵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牟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78700517Q。
法定代表人:梁书府,总经理。
原告安徽火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峰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火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辉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火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7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81.8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4日和11月1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合同。合同对于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辉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4日,辉煌公司(甲方)与火峰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HF300-QX-III微机线路综合保护装置9台、HF600微机消谐1台、HF400P开关状态指示仪14台,合同价款21100元,甲方预付30%,在收到货物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项。2015年11月13日,双方再次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HF500ZDW-65AH直流屏(标配)1台,合同价款24000元,货到15天内付清全款。两份合同均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按甲方延期付款总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未生产前甲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乙方已经生产根据生产进度支付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因甲方未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经济纠纷而导致乙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应由甲方全部承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辉煌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火峰公司出具到货确认回执单,确认收到双方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的产品。2016年8月19日,火峰公司向辉煌公司出具《对账单》,内容显示上述两份合同金额合计45100元。2015年10月9日已付款6330元,总欠款金额为38770元。辉煌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签章予以确认。2017年年初,辉煌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目前仍欠付货款2877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注册信息复印件、供货合同、到货确认回执单、对账单、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后两次签订了《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经双方签章确认的《对账单》能够证明辉煌公司有欠付货款的行为,辉煌公司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77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虽原、被告在《供货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原告在诉请中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动调整为以287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律师费承担问题,双方在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原告提交了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火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70元及违约金(以287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9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市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火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火峰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蚌埠市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