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4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12层19-2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鑫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硋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