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4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12层19-2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鑫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硋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