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049号
原告: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源七路博科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甘宜梧,董事长。
被告:济南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和谐佳苑1区。
法定代表人:袁姗姗,经理。
原告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诺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计取),由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会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孙方卉